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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顯皇帝實錄 卷四百八十八 萬曆三十九年 十月 八日 1번째기사 1611년

○甲戌禮部覆奏吉府翊鑾係例後進封親王除長子承襲親王外餘照原封世次授封不得冐濫郡爵今本王欲以第五子常源封為郡王援二子三子為例不知要例有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則二子三子不改亦為幸矣乃欲援為例乎乃欲援為例乎:廣本抱本無為字,乎下有豈可再乎四字。恩數常節恩數常節:廣本抱本常作當,是也。法守宜遵法守宜遵:法字起,至次頁前六行張進忠止,廣本抱本脫。常源應照本等爵級封為鎮國將軍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