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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顯皇帝實錄 卷一百九十六 萬曆十六年 三月 一日 4번째기사 1588년

○吉王翊鑾奏請庶二子常汶改封郡爵部議謂宗室奏請名封以條例要例為則吉王原封龍陽王因嫡弟莊王無嗣以庶兄繼襲則條例所稱郡王進封親王次嫡庶子止照本職不再進封者也且事在隆慶六年正要例所稱例後加封照世次改正者也令王一子令王一子:舊校改令作今。常淳已封世子二子封鎮國將軍法例俱為脗合輒復違例妄請似非所宜詔如議